公司业务发展转型,开发部被取消,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回复邮件“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在员工要求索赔,请问公司该怎么办,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有效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可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与员工之间曾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均认可,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通过电子邮件针对解除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你方收到小孙同意解除的邮件时已经解除。因此,员工无权要求公司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待遇。 但是,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