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原岗位劳动条件提供岗位。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一般而言,岗位调整不应涉及工作内容的改变,改变的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按各地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可以在不具有侮辱性、不降低劳动条件和其它违法行为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满是否可以调整岗位并无明确规定,但鉴于女职工产假时间较长,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必须正常开展,势必安排人员原岗位工作。按公平原则,女职工产假期满复工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不降低劳动条件和有利于哺乳情形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