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大学生就业时签定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关于中止合同的提前时间的问题:●旧版规定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新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废除了旧版“提前三个月”的规定,并根据教育机构的的特殊性,结合新法的精神,改为“鉴于乙方教育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需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2)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旧版规定任何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新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消了有关乙方提前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3)根据新法,合同中增添了劳动者年龄、住址、身份证等项目(必须如实填写)。
4)增加了工龄与校龄连续计算的条款,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整理和补充了原有合同的相关部分,新条款对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的有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6)在新本合同中规定“学校资金链断裂,学校无法继续运转时”学校可以依法停办,解散员工。学校的运作主要靠学费收入,如果招生出了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资金链的断裂,学校只得宣布停办、终止、破产和解散。例如南洋集团、萧山外国语学校等的倒闭就是如此。这一条款有利于广大教职工增强“危机感”,增强凝聚力,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服务水平的提高。唯其如此,才能使我校繁荣昌盛,资金链不致“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