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依法不得参加本院组织的拍卖或变卖,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该交易因违法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如果其中有的失职或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
(一)至
(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2、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讼。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