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确定该房产归属于女方,且已经过户。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女方的私有财产,女方有自由处置权。
其次,如果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且在离婚时没有确定该房产的最终归属。那么女方原则上,女方没有独自处置权。如果女方已经处置,那么男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