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公式可表示为: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又有:
1、误工时间
一般的,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这里包括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时间,加上出院后医嘱休养的时间。
在受害人构成残疾的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定残日前一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上落款日期的前一日。
(注意: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受害人恶意拖延鉴定时间,往往要求受害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2. 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如单位发固定工资),误工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受害人即可就各个项目数额进行计算。正常情况下,应当以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并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