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2002年1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销售给个体批发户的1万件价值140万元的服装没有记账,少缴增值税23.8万元。根据这一线索,又发现该厂1999年隐瞒销售收入88.9万元,少申报增值税15万多元。1月20日,稽查局对该厂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同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由检查人员送达该厂财务科出纳会计。但这名会计因当晚出差去上海,未将此事向厂长汇报。3天后,稽查局依法向该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1999年度、2001年度所偷税款给予0.5倍罚款的处理,并由检查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厂长。厂长认为处罚太重,要申请复议,但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该厂认为,其偷税行为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再给予处罚。于是,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将稽查局告上法庭。庭审中,厂方律师提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既未履行告知程序,又对两年前的违法事实给予了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建议法庭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对此,稽查局除了请当时送达文书的检查人员作证外,拿不出已经送达告知书的证据,因为当时并未让出纳会计签收。另外,稽查局认为,对该厂1999年度偷税给予处罚,适用的是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不违法,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