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限定》第三条公司工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事实上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公司工人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组织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准则进行劳动本领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职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解决退休、离任手续,享受退休、离任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事实上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工人,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准许,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限定》时,可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你能够让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例如病假单或癌症诊断证明,要求用人单位放病假或解决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