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而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 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即有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违约方可以向提出申请解除,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至此,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为代价“取得”了一个解除权。 请参考《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