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的损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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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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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房屋价值的损失是什么

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建筑内外物品、机器设备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地上附着物损失。

因强拆造成地上附着物,地上种植物的损失。

4、房屋装修的损失。

所涉装饰装修补偿,要经过评估机构的测量和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果。

5、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当事人认为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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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价值损失如何计算,如何鉴定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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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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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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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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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承担,如何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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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增值损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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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能否要求差价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房屋升值部分不应得到赔偿;有观点则认为,房屋升值部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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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对树木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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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增值损失,房屋赔付是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赔偿房屋价值损失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结果:返还房产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因为其疏忽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房屋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不太确定的,最好是去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状态。因为共有房屋买卖,一旦共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另外,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增值部分,完全归于购房者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具体如何对待房屋增值部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分配。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方作为普通人都应有房屋买卖的风险意识,应更加谨慎。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购房需加倍谨慎啊。
企业拆迁涉及到整体资产与经营损失价值要如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们做过很多这样的评估,企业拆迁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整体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损失这几个方面,但是通过我们所接触的项目中存在几种特殊形的企业。
1、酿酒的企业;
2、矿泉水的企业;做酒的企业涉及到酒窖窖池评估的问题,做水的企业涉及到天然水资源这方面,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以下是关于企业拆迁评估所需要准备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经营损失项目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书、企业简介、企业发展历程、股东简介、组织结构图、股权结构图、章程、财务资料(3年审计报告及评估基准日)。2.管理、销售、技术团队等部门介绍(包括人数、学历、目前工资待遇),主要管理层人员简历(总经理、营销副总、总工等),主要管理人员获奖证书;3.企业经营优势、产品优势、企业产品质量标准;4.主要产品特性、规格型号、销售单价;5.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网络分布情况等销售状况资料及现有客户资源文字介绍;客户开发成功周期简介;认证申请过程简介;6.大客户名单,客户分布比例;三商标资料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2.商标图案及释义;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4.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5.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6.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7.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四、专利技术资料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5.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6.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五.房产土地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协议);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开工证;5.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按子目列示,如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勘察费、设计费、土建、设备购置、设备安装、待摊投资、利息支出)等;6.用地红线图7.总平面布置图8.宗地位置图9.土地规划指标及规划部门的批文六、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3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审计报告的提供审计报告);2.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3.未来收益预测说明及预测表(C表)。4.资产评估明细表七、其它资料1.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产权持有者承诺书;3.委托方承诺函。
合同无效房屋增值损失是否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赔偿房屋价值损失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中介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结果:返还房产三方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因为其疏忽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中介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讲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房屋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房屋还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不太确定的,最好是去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的权属状态。因为共有房屋买卖,一旦共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另外,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增值部分,完全归于购房者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具体如何对待房屋增值部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责任分配。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方作为普通人都应有房屋买卖的风险意识,应更加谨慎。由于疏忽造成买卖合同无效,进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各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还是提醒大家购房需加倍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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