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经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国令第516号废止。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属于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一些省市规定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劳动者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劳动者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