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均系某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处分查封财产:
第
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
第
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