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较大不同:一是在人员构成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分别代表职工和企业各自的利益,这是由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性质决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调解员既不代表职工,也不代表企业,而是作为一名普通群众,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职工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是在调解纠纷的种类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范围更广,包括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可见,即使企业已经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无法取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更广泛地发挥作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其内部矛盾纠纷的化解。只要有利于消除纠纷,促进和谐,就应当动员和整合各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