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离职人员再入职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离职后签署不进入某行业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则该承诺书仅是职工的单方行为,对职工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职工在离职后签署不进入某行业的承诺书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间,原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该职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间,原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则视为职工和单位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该承诺有效。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在法律上属于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根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