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丙款规定的残废审查委员会,应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 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 劳动及卫生的代表三人至七人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只有个别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地方,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 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
二、 每六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更,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