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面对目前的立法状态,各地各级纷纷展开实践探索,寻求行之有效的操作途径,以准确把握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具体做法包括:
第
一,对不同的重整主体,各地一般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可,不作其他方面考察。然而,当企业破产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职工、债权人群诉群访时,为稳定大局,会给予重整更多关注。观察各地的成功案例,可以发现重整企业以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企业居多,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最为常见。
第
二,对重整能力,大部分并不重视,其启动程序更多着眼于平复眼前矛盾,如安抚职工等,对运行效果不作判断;但也有通过研究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对此提出要求并展开了可行性研究。
第
三,对重整原因中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大部分仍依“资不抵债”作出判断,其界定与破产原因无明显区别。
第
四,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各地均不施以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