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晋级。
因公、因战七级伤残军人现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并非是旧伤复发致丧失劳动能力,余之前伤残并无必然联系,不能通过复查鉴定,提高伤残等级。但旧伤复发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通过复查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