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提讼。
虽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请求人民保护的时效均为一年,但计算方法不完全相同。工伤认定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没有住院治疗的是从受伤之日起起算,住院治疗的是从医疗终结之日(出院)起算,存在伤残的是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
因此,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的,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可以持《不予受理决定书》和诉状、以及相关证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同样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法律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