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航法》的规定《民航法》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航班情况下承运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仅在该法第126条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设定了航空公司申请免责的条件,即“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二)《合同法》的规定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以下义务:
1、及时告知。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安排改乘或退票。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客规》中的细化规定《客规》对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作了细化。作为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除非在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合理,否则可为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根据《客规》的规定,因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1、协助安排食宿。第58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2、及时告知。第60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安排改签或者退票。第62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第19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23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