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么一算下来,正常情况下,产假有98天。这只是国家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方政策标准不同,产假大都比国家规定的98天更长。地方规定延长产假60天。这样就是158天。总之,产假大都按照地方标准来算,而且长于国家标准。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