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人民法院怎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是基层人民的法定职责。基层人民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在业务上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指导。
1.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指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纠纷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并通过司法确认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加以改进。
2.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指导。基层人民通过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向人民调解员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召开典型纠纷分析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同时,基层人民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调解原则和工作纪律,坚持依照法律、政策办事。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司法所,应当主动加强与基层人民的联系、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提讼的情况,以及人民依法维护、变更及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况,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及调解协议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3.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进行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需要基层人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来引导和激励广大基层法官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同时,还需要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力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可以通过实行简单的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在基层人民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时或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