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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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支付形式可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或票据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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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4号)第六条 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 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