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累计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是没有补偿的;如果达不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
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