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留、提取债务人工资,但应当余留生活费。债权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执行,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可以扣留、提取债务人的工资,清偿债务和执行费用,但是应当余留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口必需的生活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