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号 : 你(或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的________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以打“√”为准):
一、不属本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包括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未满16周岁(即童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转送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受雇于自然人,用工主体不合法,未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被依法吊销。
五、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应按民事损害案件转送依法处理。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事实不清,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据,书面告知补正后逾期未送交,以致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至今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依法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签收日期:年 月日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另一份由本局工伤认定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