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依法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购房者违约金
1.1万元,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原告田某购买被告日照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房一套,并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且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今年7月1日交房,很明显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延期交房存在着不可抗力,请求减轻其违约责任。审理认为,被告主张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并且签订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判决其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