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次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办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贯确定。”
二、如果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就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联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讳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期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了以上两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多数的合同纠纷应该会方便得到解决了,也免掉了找相关部门解决,或者起诉解决的精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