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医疗保险实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劳动者如若生病住院,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费用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就医者合理分担;劳动者如若失业,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并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疗或医疗管理部门的指定医院就医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到达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凡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满10年,凡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均能按月终身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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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权。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对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了解、监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予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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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询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等部门,了解、知道国家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果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录的内容,或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