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由于烂尾楼没有竣工,因此只能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施工单位往往在提讼时发现早已过了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已丧失行使优先权。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一定要申请延长工期并办理好工期签证。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分四种情况。
(一)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有些严格按照《批复》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自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未竣工的,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针对“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有些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或合同终止的,自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点明确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三)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且停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放宽适用
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明,工程也未实际竣工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尽量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