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时间受伤,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但也可能不是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流畅些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符合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符合第十五条(二)相爱那个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