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浙江省基本养老金早已时限省级统筹,在浙江省内,对同一职工而言,在任何地方退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完全相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规定,浙江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参保人员)。
1、=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