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条件:
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向户口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可直接向乡镇提出申请),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五年(含五年)内新建、购买住房(不含因灾和国家政策性拆迁后新建、购买住房)或装修住房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七)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村民(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外出务工故意不提供收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