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劳动纪律”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 翻开《劳动法》第十九条,会发现“劳动纪律”是应当具备的条款。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并无“劳动纪律”这一项,而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中“等其他事项”似给“劳动纪律”条款的约定留下了空间,此种认为亦在司法实践及律师业务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即采取“约定大于法定”,“约定绕过民主程序”的理解而允许“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