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应当首要含义:是亲自履行,即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针对特定主体,要求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出勤上班。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找亲属替班顶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断,一般理解这种顶岗上班行为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视为无效;但并非所有替班顶岗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追认该顶岗行为(默认),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及时发现并制止,则不认为亲属与单位双方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