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国家对招标产品
第一次和
第二次招标间隔时间有相应的规定,但还需要结合各地的省级法规作为参考。
1、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此理论上三天后就可以重新挂公告。
2、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交公示期应该推定为7个工作日。但是政府采购是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公示,当天发布起可以着手准备重新招标资料了。
3、但是我们还要查看省级的法规,一般都有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