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德,你好: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中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其中第四项现在仍然保留,没有取消,而且继续实施。最近几年通辽市政法委、政府和司法局连年下文件,规范和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其中就有特别强调这一点,禁止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跨辖区受委托办理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