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限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花费”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能够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花费:
①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能够不支付花费。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事项,业主对超出指导从的部分能够拒交。
③物业管理公司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的义务,业主能够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花费。
④物业管理公司私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准则,对私行提高的部分业主能够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公司未提议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能够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花费。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法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