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准和工作本领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议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够应选名额的,不够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
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能够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人员丧失做法本领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人员出缺,能够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流程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限定解决。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人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期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