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款支付过程的各个细节进行准确符合常理的陈述也能影响法官的判断。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如果持有金额十万元的借条,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证明力比较有限、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应当设法提交证明出借人具备出借的经济能力、以现金交付借款的合理性等间接证据,去的话、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收条因为不属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凭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一般还要求提供付款凭证。如果系以现金方式付款,无法提交有效付款凭证,其中就包括通过银行或邮局等机构向对方付款的单证、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