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