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很复杂,简单的说,离休干部的身份是干部,或者当干部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且建国前就提拔为脱产干部。这里的干部和工人都是身份,不是职务。而建国前老工人,身份是工人,或者当干部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或者原来是干部,后来因为犯错误、受处罚而被安排当工人的,或者建国前无能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建国后才提拔的。劳人老〔1983〕20号文件(既《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去职休养限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限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终之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有下列要求者,方可解决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主管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置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量);
3.不隶属因犯错误、受处罚而安排当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