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的执行过程中,调解也称执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在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应该立即执行。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