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后,对方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何时驳回上诉或者开庭,没有时间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扩展资料: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依法可以上诉。由于“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上诉不加刑”,指的就是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26条明确强调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项规定较好地防止了过去某些“变相上诉加刑”现象。此外,如果一审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