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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11-06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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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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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可以,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
    13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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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第一顺位只剩一人在世会全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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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住宅房产的继承问题中,如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一个人时,则可以由该独留继承人全权继承所有遗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财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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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全部离世或者放弃继承,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并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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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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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和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措施,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需要执行返还财产的操作。
返还财产的含义在于,当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撤销之后,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交付的物品,而对方则需承担将已接收之物返还的义务。
其次,如果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对方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就需要根据所获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并以货币的形式向对方提供补偿。
再者,如果由于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另一方对此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
然而,这里的“损失”仅限于实际已经发生的部分,预期利益并不在此列,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地恢复原状。
最后,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由此获取的财产将被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相关的集体和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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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吗?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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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欠缺问题。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二,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举例来说,当行为人与相对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如果这些强制性规定并未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这类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具体而言,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一)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的;
(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财产带来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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