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涉及调薪调岗的情况又纷繁复杂,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必然会不断变化,合同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涉及到调薪调岗以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始终是居高不下,其中既有用人单位恶意为之,也不乏劳动者故意刁难。怎样的变更可以视为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同的立场对“合理性”都有不同的解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口头变更后继续工作是否可以视为对变更的认可接受,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201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倒是给大家一个亮点,既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当然,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旧是基本原则,否则就算劳动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劳动合同变更仍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