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和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提车。
2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停车费和拖车费不需要你承担。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
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