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为了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字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且由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或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