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89人
专家导读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有哪些?

当面对强行低价承包土地的行为时,有人认为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因为他们并不清楚土地承包法有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其实强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法的。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

一、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最高人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其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等。

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最高法院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评价,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

2、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

3、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管理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上述两个法律条文中分别规定了用地审批和备案,但均无直接规定违反用地审批和备案是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中仅列举了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及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通过该责任条款来看,没有办法用地审批和备案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并确定没有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土地使用中的审批和备案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制度,是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一项措施,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尽管没有办理审批和备案,也并不能认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地审批和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吗?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规定,在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强迫承包方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强行低价承包土地是犯法的,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1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1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7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1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土地承包价钱过低合同违约吗?
如果土地承包的价钱过低是在双方可以接受并且也是协商一致的范围之内,那就不能够算是合同的违约。除非是双方签订了,如果价钱低于某个程度才叫违约,那这样的情况才能够算是违约,否则是不能够承担违约责任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低价股权转让原因说明正当理由有哪些?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现在在学习法律,遇到一个问题不会回答,所以问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管辖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管辖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原因有什么?
造成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原因有很多种,大体上表现为村里签订土地合同是承包金约定的不科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过长,发包的面积过大。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低价倾卖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导读: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要件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责任编辑:g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高,越权处理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和老公最近新买了一辆车,现在要购买车辆保险,想知道交强险价格是多少?哪里的价格最低?
[律师回复]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价格表如下: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每年)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待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包括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包括:约定消灭的事由发生、存续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的撤销以及土地使用权抛弃等。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中,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确权后,土地承包人有权强行承包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权利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 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3、2021年1月31日下发的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8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低价倾销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导读: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要件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责任编辑:g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