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该规定说。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二级企业,《司法解释》第5条有一个配套规定,不予支持,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虽然没有资质。《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