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范围具体如下:
1.特级企业:具备承揽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能力。
2.一级企业:可承受且仅限于单项建安合同金额不超出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系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高度在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幅度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24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3.二级企业:同样只可承受单项建安合同金额未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些特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具体包括:
(1)建筑高度在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在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12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4.三级企业:也只能试着接受、但不能保证能完成单项建安合同金额未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些较低难度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主要涉及:
(1)建筑高度在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在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7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有哪些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均须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若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法律主体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有权请求部分或所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则需依据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确认;
如若难以准确界定责任大小,可采用平均分担责任的方式予以解决。若某位实际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其应尽的责任超出了自身应负担的份额,便有权力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讨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本公司的承包工程范围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中特级资质可承接所有级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而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则可以负责完成建安合同金额在其注册资本金五倍以内的项目,例如,高度低于40层或长度不超过240米的构筑物以及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住宅楼等;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则可以承担高度低于28层且单跨长度不超过36米的房屋和长度不超过120米的构筑物等工程;至于三级资质的企业,他们则主要负责完成高度低于14层且单跨长度不超过24米的房屋和长度不超过70米的构筑物等相对简单的工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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